田畅:LV胜诉背后:中国传统文化确权步伐待赶上

法国奢侈品牌LV与中国茶饮品牌茉莉奶白的商标侵权案,以法院认定茉莉奶白侵权告终。许多人质疑:如果LV四叶花卉图案的设计灵感源于中国传统纹样,如唐代宝相花或更早的柿蒂纹,中国企业为何反而不能使用类似图案?传统文化元素是否正在被跨国企业“私有化”?

首先须要厘清的是,公众讨论的“文化来源”和法院审理的“商标侵权”,其实属于两个不同的问题。

商标法保护的不是文化起源,而是商业识别功能和长期积累形成的商誉。现代商标制度实行注册取得原则,只要依法申请、经过公告且无人提出有效异议,注册商标便依法受到保护。中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后,也承担着平等保护国内外商标权人的国际义务。

因此,中国法院在审理时关注的,并非四叶花卉最早出现于哪里,而是LV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以及被诉标识是否足以造成市场混淆。

中国法院认定侵权主要基于几个因素:双方图形整体视觉效果高度近似;LV相关图形属于驰名商标,可依法获得跨类别保护;茉莉奶白此前申请多个近似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却仍继续作为品牌核心视觉大规模使用;相关标识覆盖中国众多门店及产品包装,侵权规模巨大。这些因素共同构成判决的法律基础。

从法律角度看,只要注册商标没有被依法宣告无效,法院就必须依法给予保护,否则整个商标制度的稳定性都会受到影响。

长期以来,中国更加重视传统文化的保存、研究和传承,对商业化保护重视不足。大量传统纹样、吉祥图案、装饰元素作为公共文化资源,长期处于“人人可用、无人确权”的状态。当国际企业率先将这些元素重新设计,并通过持续使用建立起稳定的品牌识别后,法律保护的对象便不再只是图案本身,而是它所承载的商业信誉。

这种“确权时差”,近年来并非首次出现。从“功夫”“太极”“龙”等文化符号,到传统纹样、中药名称,乃至地方特色产品,中国都曾经历过海外抢注或率先注册的情况。虽然不少案例最终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得到纠正,但也暴露出中国在知识产权前瞻布局上的不足。

传统文化属于全社会共享的精神财富,不应因为商业注册而被无限排他。如果某些源于公共文化资源的图形,经过长期使用,获得驰名商标地位,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客观上可能压缩后来者对传统文化元素的合理利用空间。这种张力,在全球知识产权制度中普遍存在。

一些国家已开始探索平衡机制。例如,新西兰建立涉及毛利文化元素的商标审查制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年来也持续推动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国际保护规则;日本则长期重视传统文化符号与现代品牌建设的结合,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推动文化资源的产业化,而不是等市场成熟后再补救。这些经验都说明,文化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是非此即彼,而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平衡。

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行政机关应切实履行“谁执法、谁普法”的职责,让公众明白商标法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以及如何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只有公众理解制度逻辑,类似争议才不会一次次演变为情绪对立。

LV案已经尘埃落定,但真正值得反思的,不是法院依法保护一件合法注册的商标,而是中国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在现代知识产权竞争中,为什么总是慢了一步。

文化自信不仅意味着珍视历史,更意味着善于运用现代法治和国际规则,把积淀数千年的传统文化资源,转化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知识产权和品牌资产。

作者是中美外交与公共政策领域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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