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南省渑池县法院在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罕见指出案件管辖存疑、报案人曾为公安临聘人员,不排除存在“远洋捕捞”式趋利执法的嫌疑,并退回案件。
《经济观察报》星期天(7月12日)的报道披露,今年4月,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法院在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的《退回决定书》里,做出不同寻常的表述,并将案件退回渑池县检察院。
渑池法院在《退回决定书》中指,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生产地在山东聊城、销售地在广东珠海面向全国,正常管辖应当在上述地方。报案人在三门峡市渑池县购买可以理解为结果发生地,但仅购买一盒产品,称吃了一粒不适,之后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没有向医生问诊,也没有在医疗机构诊治,事后也未要求赔偿。
决定书还说,报案人购买的保健品虽然是犯罪嫌疑人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售者并非被告人,也未作为共同犯罪处理。“从结果或关联上看渑池县对本案的管辖权都值得商榷,且被害人报案与常情不符,被告人家属提出被害人系公安机关临聘人员、报假案等,经核实报案人于2017年到2018在渑池县公安局果园派出所干过临时工,结合前述管辖与通常规定不符,不排除公安机关有‘远洋捕捞’、趋利执法之嫌。”
“远洋捕捞”是中国近年经济下行、地方财政趋紧的背景下,对一些地方执法机关为完成指标,跨省异地执法的比喻。
数位接近案情的知情者告诉《经济观察报》,在渑池法院做出上述《退回决定书》之后,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们多次向渑池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但一直未获准许。承办此案的渑池检察院一名检察官上周五(10日)则回应称,他们已决定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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