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彤东教授6月1日在《联合早报·言论》发表文章《过度民主的暴政:儒家的答案》指出 ,现代民主可能滑向“过度民主”,而儒家可提供一种结合民意表达与贤能治理的方案。这一问题意识值得重视。民主确有缺陷,选民可能短视,政党可能迎合情绪,公共讨论也可能被民粹化。但若因此认为民主的弊端可以主要依靠儒家贤能政治解决,恐怕仍须谨慎。
儒家并非与现代政治文明天然冲突。相反,儒家思想中有许多值得现代社会吸收的价值。首先,“仁者爱人”与现代人权思想有相通之处。《孟子·梁惠王下》中,齐宣王问:“臣弑其君,可乎?”孟子回答:“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这段话的重要意义在于,君主并不因拥有君位就天然具有不可挑战的正当性。若统治者残害仁义、戕害人民,他便不再是正当的君主,而只是“一夫”。这体现出儒家并不承认绝对权力,而是把人的生命、仁义和公共正当性置于权位之上。
其次,儒家关于“各司其职”的秩序思想,也不应简单等同于等级压迫。传统所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若被理解为单向服从,当然与现代平等观念冲突,但若从责任伦理理解,它首先要求居上位者正己尽责。君正而后臣正,父正而后子正,夫正而后妇正。秩序的基础不应是任意支配,而应是角色、责任与义务的对应。《周礼·冬官考工记》所说王公、士大夫、百工、商旅、农夫、妇功各有其职,也体现社会分工与责任安排。放在现代语境中,这与契约精神、职业伦理和制度分工并非完全异质。
因此,儒家真正有生命力的部分,不在于维护身份等级,而在于强调责任先于权力、义务对应角色、治理必须服务于人。若如此理解,儒家完全可以成为现代公共伦理的重要资源。
但儒家的局限也十分明显。它在理论上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却长期缺乏稳定、可操作的制度实践方式。谁来判断统治者是否失德?谁代表人民追责?谁防止“为民做主”变成“替民作主”?如果没有制度化程序,“民贵君轻”很容易停留在道德宣示,甚至沦为空谈和“假道学”。
现代民主的意义正在于此。民主并不假定每个选民都是圣贤,也不认为多数人的每次判断都正确。民主的最低功能,是提供和平更替权力、公开竞争政策、制度化表达不满的机制。它不是因为每个人都同样聪明才让每个人投票,而是因为每个人都会受公共政策影响,所以每个人至少应享有基本政治权利。
对白教授关于“一人一票”的批评,我认为须要区分形式平等与实际影响力。愚者和智者同样拥有一票,看上去似乎不合理。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与普通选民在票箱中都是一票,但他们对公共讨论和他人投票意愿的影响并不相同。现代民主并非只有投票一刻,政党政治、竞选辩论、媒体传播、专家咨询和公共讨论,都会放大不同人的声音。优秀政治家和专业人士可以通过竞争与表达影响公众,而不是必须通过取消普通人的平等投票权来体现“贤能”。
儒家式贤能政治最大的难题,是“谁来认定贤能”。若通过考试选拔治理者,考试确能考察知识、表达和一定分析能力,却难以考察治国能力。治理国家须要协调利益、处理危机、组织团队、面对公众质询并承担责任,这些能力不能仅凭试卷测出。更重要的是,谁拥有出题权?谁决定标准答案?若出题者本身代表某种意识形态或既得利益,所谓贤能选拔就可能变成权力再生产。
相比之下,竞选虽有缺陷,却能把政治能力置于公开场域中检验。候选人必须解释政策、回应质疑、争取支持并承担失败。选民也并非只在处理自身利益时理性,一涉及公共事务就完全非理性。选民的判断当然有限,但精英的理性同样有限;精英可能更有知识,却不必然更无私。
还须避免偷换“平等”的概念。现代政治平等并不是主张人与人在财富、天赋、健康、教育等方面完全相同,而是主张基本政治权利平等。事实差异无法消除,也不必完全消除,但公民不应因此被排除在政治共同体之外。这种有限的政治平等,与儒家强调德性、教化和责任并不必然冲突。
因此,问题不应是“民主还是儒家”,而应是“儒家如何进入现代民主”。儒家可以为民主补充责任伦理、公共精神和长远视野;民主则为儒家补充权力制约、制度追责和权利保障。没有儒家的民主,可能流于功利和短期化;没有民主的儒家,则可能滑向道德化的权威主义。
儒家是一种重要价值观,但不是唯一答案。它提醒我们,政治不能只有程序和利益,还应有仁义与责任;现代民主则提醒我们,任何自称仁义与贤能的权力,都必须接受人民的制度化检验。真正可取的方向,不是用儒家取代民主,也不是用民主否定儒家,而是让传统智慧与现代制度相互校正,共同服务于人的尊严与公共善。
作者是中国时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