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修正案,将现行核电厂运转执照有效期最长年限,从40年延长为60年。

综合台湾《联合报》《自由时报》报道,《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第6条修正案》再修正动议条文,由蓝白阵营提出。

根据三读通过条文,核子反应器设施运转执照有效期最长为40年,如果在期满后必须继续运转,经营者得在执照有效期届满前向主管机关申请换发执照,未照规定换发执照则不得继续运转。

运转执照有效期届满后必须再继续运转,经营者得向主管机关申请,确认无安全顾虑并审核同意换发执照,使得继续运转。三读条文明定,换发的有效期自执照生效日起计算,最长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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