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陆委会计划扩大对前往中国大陆、香港及澳门的公职人员管制范围,拟将民选公职人员及村里长也纳入管理对象。
综合台湾《上报》《太报》报道,台湾赖清德3月13日将大陆定位为“境外敌对敌力”,并提出“国安17条”因应措施。其中一项措施是推动中央及地方各级公职人员赴陆交流的信息披露制度,涵盖对象包括行政官员、民意代表、立法委员乃至村里长。
目前,陆委会正研拟修订《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和《港澳关系条例》,拟扩大规范公职人员赴陆的适用范围,相关修法草案已送交行政院,尚待审议。
据悉,此次修法的重点放在人流管理机制,将要求所有公务员赴陆港澳必须事前申请核准,同时也研拟将民选公职人员及村里长纳入管理范畴。
国民党立委张智伦引用监察院调查报告指出,过去10年间,有318名公务员违法赴陆,其中包括55名高阶及263名基层公务员。他批评除了警政署及陆委会,其他机关普遍未落实抽查机制,使得现行规定形同具文,实际违规人数恐远超过统计,估计可能超过千人。
目前《两岸条例》仅规范两类公务员赴陆行为:一类是政务人员、涉及国安、利益或机密者,需通过联审会审查,违规者可处200万至1000万元罚款;另一类为简任11职等以上公务员,必须向内政部申请许可,未申报者将被处以2万至10万元罚款。
此外,行政院日前已发文通令各级机关与地方政府,现职军公教人员不得申请或使用中国大陆居住证。至于一般民众持有居住证部分,尽管陆委会过去曾多次表示将推动修法纳入管理,但此次修法草案中仍未涵盖相关规定。据了解,这是考量到仍有为数众多的台湾商人、企业员工与学生在中国大陆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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